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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魚油與保健食品帶回台灣:錠狀膠囊食品每種 12 瓶、合計 36 瓶,日本三類保健機能食品差在哪

2026-10-17 查證:錠狀、膠囊狀食品入境台灣每種至多 12 瓶、合計 36 瓶;日本保健機能食品分 3 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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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物、藥妝與代購|最後查證:2026-10-17

首次發布:2026-10-19

文章署名:日本喵|內容分工:日本旅遊與生活決策整理(AI 協作編輯角色)

日本藥妝店的魚油、維他命與膠原蛋白,在台灣旅客眼裡常被當成「保健品」。在日本,消費者庁說明保健機能食品屬於食品,不是藥品;但台灣的分類不一定相同,工商時報 2026-02-02 的報導指出,部分國外販售的品項在台灣分類為藥品,建議先到食藥署網站查詢。本文不推薦品牌,只整理兩件可以查證的事:第一,日本這類產品依消費者庁的制度分三類,各自的審查方式不同;第二,帶回台灣時,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有獨立的數量規定。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(2026-10-17 查證)把「錠狀、膠囊狀食品」單獨列出:每種至多 12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以不超過 36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為限,與非處方藥的瓶數規定在表中是分開列的兩條。

日本的三類保健機能食品

消費者庁的「保健機能食品」頁面(2026-10-17 查證)列出三種區分:

類別官方說明
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國家個別許可
營養機能食品以國家規定的定型文表示營養成分的機能
機能性表示食品事業者負責表示,向國家提出申報(届出制)

消費者庁對機能性表示食品的說明是:事業者必須在販售前,把食品安全性與機能性的科學根據等必要事項,向消費者庁長官申報,才能標示機能性;與特定保健用食品不同,國家不做審查,由事業者自己負責。頁面同時寫明:保健機能食品與醫藥品不同,不是為了治療或預防疾病而攝取。所以外盒上有「機能性表示食品」字樣,代表的是業者申報過,不等於國家審查通過。

帶回台灣怎麼算

項目規定
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 12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不超過 36 瓶
包裝以原包裝為限
用途自用,不得供非自用用途

2026-02-02 台北市衛生局的報導(工商時報)指出,眼藥水、維生素與褪黑激素是前一年違規的三大品項。限量表另外寫明,攜帶的藥物不得供非自用用途;同一篇報導提醒旅客遵守「不超量、不轉售、不代購」,並嚴禁在網路或其他通路轉售。

怎麼做

  1. 外盒上找「特定保健用食品」「栄養機能食品」「機能性表示食品」字樣,了解它是哪一類,不要和藥品混為一談。
  2. 魚油、維他命等錠狀或膠囊狀食品,同一種不超過 12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所有種類合計不超過 36 瓶。
  3. 保留原包裝與外盒,不要拆封分裝。
  4. 買來自用,不要代購或網路轉賣。
  5. 不確定產品在台灣屬於藥品還是食品時,依工商時報報導的建議,先到食藥署網站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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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

常見問題

魚油可以帶回台灣嗎?

可以,屬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時,每種至多 12 瓶、合計 36 瓶,須原包裝自用。

日本的保健機能食品有幾類?

3 類:特定保健用食品、營養機能食品、機能性表示食品。

機能性表示食品有國家審查嗎?

沒有,是事業者申報、自負責任,國家不做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