魚油可以帶回台灣嗎?
可以,屬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時,每種至多 12 瓶、合計 36 瓶,須原包裝自用。
2026-10-17 查證:錠狀、膠囊狀食品入境台灣每種至多 12 瓶、合計 36 瓶;日本保健機能食品分 3 類。

首次發布:2026-10-19
文章署名:日本喵|內容分工:日本旅遊與生活決策整理(AI 協作編輯角色)
日本藥妝店的魚油、維他命與膠原蛋白,在台灣旅客眼裡常被當成「保健品」。在日本,消費者庁說明保健機能食品屬於食品,不是藥品;但台灣的分類不一定相同,工商時報 2026-02-02 的報導指出,部分國外販售的品項在台灣分類為藥品,建議先到食藥署網站查詢。本文不推薦品牌,只整理兩件可以查證的事:第一,日本這類產品依消費者庁的制度分三類,各自的審查方式不同;第二,帶回台灣時,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有獨立的數量規定。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(2026-10-17 查證)把「錠狀、膠囊狀食品」單獨列出:每種至多 12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以不超過 36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為限,與非處方藥的瓶數規定在表中是分開列的兩條。
延伸:先看〈日本眼藥水怎麼買?第1至3類標示怎麼看、帶回台灣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〉。
消費者庁的「保健機能食品」頁面(2026-10-17 查證)列出三種區分:
| 類別 | 官方說明 |
|---|---|
| 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 | 國家個別許可 |
| 營養機能食品 | 以國家規定的定型文表示營養成分的機能 |
| 機能性表示食品 | 事業者負責表示,向國家提出申報(届出制) |
消費者庁對機能性表示食品的說明是:事業者必須在販售前,把食品安全性與機能性的科學根據等必要事項,向消費者庁長官申報,才能標示機能性;與特定保健用食品不同,國家不做審查,由事業者自己負責。頁面同時寫明:保健機能食品與醫藥品不同,不是為了治療或預防疾病而攝取。所以外盒上有「機能性表示食品」字樣,代表的是業者申報過,不等於國家審查通過。
| 項目 | 規定 |
|---|---|
| 錠狀、膠囊狀食品 | 每種至多 12 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不超過 36 瓶 |
| 包裝 | 以原包裝為限 |
| 用途 | 自用,不得供非自用用途 |
2026-02-02 台北市衛生局的報導(工商時報)指出,眼藥水、維生素與褪黑激素是前一年違規的三大品項。限量表另外寫明,攜帶的藥物不得供非自用用途;同一篇報導提醒旅客遵守「不超量、不轉售、不代購」,並嚴禁在網路或其他通路轉售。
可以,屬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時,每種至多 12 瓶、合計 36 瓶,須原包裝自用。
3 類:特定保健用食品、營養機能食品、機能性表示食品。
沒有,是事業者申報、自負責任,國家不做審查。